在德國開發案的通過與否,對土地的保護除了要遵守歐盟架構的生態網「自然 2000 保育方案」,還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和策略環評等管制。此外,個案開發行為亦受到「侵擾自然資源管制」之拘束,對開發或建設等會改變自然及景觀的行為加以規範,此處所謂「侵擾」包含了外觀、土地使用上,以及地表和連接的地下水位間的改變,而這些變化可能顯著地影響自然界所具有的表現及功能。此規範主要精神在於開發行為中所破壞或者損失的生態值(有公式可資計算),需由開發者依法將生態值補償回來,以保留動植物的多樣性、當地原生種、及田野景觀所帶來的美感等,肯定自然界的功能及其貢獻。規範如下:第一、避免生態資源的破壞。第二、彌平即補償措施。在無法避免破壞開發區內生態資源的情形下,應加以彌平。既無法避免破壞之,亦無從彌平起,則應從它處予以補償恢復生態總值。第三、若無法於生態上予以補償,則應以金錢補償。最後,若嚴重瀕臨絕種的動植物若因開發而受害的情況下,此開發行為性質不具重大公共利益,則不准許開發。
黃昏的雲林莞草草海@吳長錕
山貓森林_北河社_細葉卷丹@吳金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