荷蘭陸地面積的四分之一低於海平面,隨著氣候變遷與洪水氾濫災害日益嚴重,該國開始檢討以往治水政策,重新評估濕地的生態功能。近年來荷蘭採用「還地於河」(Room for river)的防洪策略,更改堤防的設計方式,恢復洪氾平原及濕地,希望藉由濕地的蓄洪、滯洪功能來減低洪水災難的強度及頻度,紓緩洪災的影響。1993年,荷蘭政府引進「生態補償原則」,用在大型發展計畫中平衡開發計畫對環境生態所造成的影響,以減輕大型建設計畫對生態環境的衝擊,鼓勵公私部門就開發行為選擇對環境最友善的方案;在1993年引進之初屬於自願性質,但經過在1993年生態主要網絡 、2000年歐盟動植物棲地與鳥類指令及2002年瀕危動物法案的一連串政策引導下,最終在2005年發布的國家空間策略轉為強制性。基此,在國家環境政策計畫和國家自然政策計畫中,已融入減輕與補償的觀念;此外該國國家生態網絡計畫的主要自然保護區中,亦已提到補償應於取得、設計、管理此地點之前,即應考慮地點之棲地狀況與棲地品質。
雲林莞草夏日草海@吳長錕
黃槿是高美地區重要的防風林樹種@吳長錕
濱刀豆@吳長錕